Tuesday 11 December 2012

法的迷思

如果你走进一家餐馆点了食物,享用完后不付钱就走了,在现今的法律上,你“并没有”犯下任何的刑事法。因为你没有偷、没有抢,也没有进行任何破坏、伤人的行为,也没有出言诽谤、侵犯他人隐私。另一方面,业者也没有“证据”证实你享用了他们的食物,也无法客观的证明你事前是了解及意识到食物是需要付费的。纵然可以,业者也只能自掏腰包聘请律师跟你进行民事诉讼。

换一个角度,如果你觉得餐厅不卫生,你可以免费向市政局投报。如果你对食物的价格不满,甚至觉得业者有欺诈之嫌,你可以以最低收费、最大的方便把他们控上消费庭。

所以,在很大的程度上,法律保障的是所谓的弱势族群-消费者。

前两天在面书上分享一个关于日本国死刑的案例。故事陈述司法在维护个人人权、宁纵莫枉的原则下,忽视了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的权益。居于裁判位置的法院裁决位于被告地位的人民有着许多法规保障人民(也就是被告)的权利。可是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却被屏除在外。

就如在消费者和业者之间,法律较倾向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很深入的考量业者也可以是受害的一方。在检控与被控之间,法律较保障被控者的权益以免冤判,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益就往往被弱视了。

可是,当人们普遍对如何保障自己的个人权益有所认知的同时,法律对标签成“弱势”一方的这种呵护是不是也是一种偏袒呢?

最近,大马政府在考虑是否废除死刑,理据围绕在维护人权的“先进国”思维上。

在考虑“一个人”被判处死刑是否人道时,相对的是一具冰冷的“尸体”(尸体已无人道人权可言,受害人家属并非直接受害)或“普罗大众”(因为人多也就是强势的一方,而且所谓的伤害也因人而异、很难评估),法律自然而然倾向于保障被判刑者的权益。

为了维护个人人权,死刑被视为一种不人道、漠视人权的刑法。那么法律是否也应该考量到谋杀及其它对社会危害广泛的罪行,也很不人道、也对他人的人权作出了严重的伤害在先呢?当然前提是:司法程序的严谨、法医及刑事鉴定技术的成熟,是避免冤判的关键因素。

在福田孝行一案中,受害人的丈夫本村洋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却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最后,我们依然要相信司法,我们依然得依赖法律。只是,我们的律法更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地被完善。还有一点是,法律没有先进不先进,只有适合不适合。这牵涉到一个社会的共识、一个国家的国情、一个时代的诠释。

2475_Old KL High Court

图为吉隆坡高等法院旧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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